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2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2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29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㈡應具狀補正,將本金、利息、違約金分項列明,陳報金額計算式,已收取之利息不得滾入原本計算複利。㈢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6期為限,應剔除已收取部分,並具狀更正金額。」,該通知已於95年11月10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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