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吳雪英 代理人 施淑貞 律師原任管理人 嚴心吟 律師新任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吳雪英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原選任管理人嚴心吟律師應予解任。重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統一編號: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文宗)為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但於撤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99年9月14日選任嚴心吟律師為管理人。惟因原任管理人嚴心吟律師具狀 陳明 清算財團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土地部分設有不限存續期間地上權,致與數建商間談論買賣之結果,均無下文等語,經審酌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予變價,程序相當繁瑣,難期原任管理人能更有效處理後續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有不利之影響,為求清算程序順利完成,本院依100年9月8日債權人會議決議撤換原任管理人,另行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統一編號: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文宗)為新任管理人,以繼續處理本件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T40X0L2;┌─────────────────────────────────────────────────────────────────────┐│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北投區│奇岩│五│507│建│1,013│60分之1││設有不限存續期間之地上權。│└──┴───┴────┴───┴───┴────────┴─┴──────┴───────┴───────┴───────────────┘┌──┬───┬───────┬───────┬───────┬─────────────────┬───┬───────┬────────┐│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新臺幣/元)│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00000○○○區○○段五│臺北市北投區中│磚造│一層:66.00平方公尺││24分之││││││小段507地號│央南路2段71巷3│住家用│合計:66.00平方公尺││1│││││││號│││││││└──┴───┴───────┴───────┴───────┴───────────┴─────┴───┴───────┴────────┘~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