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秀貴 即被繼承人 陳信華 之繼承人、陳彥同即被繼承人陳信華之繼承人、 陳世明 即被繼承人陳信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均設於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