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41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沈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