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陳朝裕 張苑芬 被告昌瑜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許金昌人被告 許筱妮
郭欽祥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之第三、四行中,關於「...,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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