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 吳閙營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 陳朱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重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如附圖(即高雄市○○○○○路竹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8年8月2日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一二二點0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B部分、面積三七點三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即高雄市○○○○○路竹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8年8月2日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一一二點0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B部分、面積三七點三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所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