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送達代收人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以被告 李雲漙 等六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李雲漙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二十五萬七千六百十六元,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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