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889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肆佰零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玖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陸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00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捌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00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