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44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