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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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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