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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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李劉射留
李秀麗 李德豐 李德利 被告 幸國治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幸國治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135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廖宏偉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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