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6,345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