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原告 吳沛縈 (住居所詳卷)被告 張簡毅青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陳凱翔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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