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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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中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為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中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06年
4月1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7年4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吳建中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認聲請誠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庭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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