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雲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帽子肆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雲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5年度偵字第275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帽子4只,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亦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佐,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5年度偵字第275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帽子
4只,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物品,有扣案帽子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鑑定證明書等件附卷為憑(參偵卷第13-16、18-22頁),堪認扣案帽子4只,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