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08年度基秩字第84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被移送人 古孟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0804098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孟丘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玩具槍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古孟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8月16日9時30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號基隆長庚醫院11樓A區20B床。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至基隆長庚醫院病房照顧親友,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證人即基隆長庚醫院護理師 陳家惠 於警詢之證述。
㈢基隆市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警方蒐證及槍枝照片(本院卷第17至27、49至51頁)。
㈣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扣案。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扣案之玩具槍,外觀類似真槍,有扣案槍枝照片在卷可稽,又醫院乃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病房則有醫護人員、病患及病患家屬與友人等人員進出,被移送人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至病房照顧親友,自可能引起恐慌及影響醫療公共安全,而有危害安全之虞。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行為後坦承己過之態度,及其違反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年齡、教育程度國中畢業、家境小康(本院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且將其沒入符合比例原則,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普通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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