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邱淑瑜 被告 洪明聖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郁涵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