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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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債權人羅漫蒂櫻桃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法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淑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淑雲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二、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李法錕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三、債務人吳淑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