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順發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順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順發前分別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以97年度易字第4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3月13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共3罪)、5月、3月確定;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8年3月25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2月、3月確定,案件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19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另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3日,以98年度易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14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與上開98年度聲字第1119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3年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67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2月1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9月24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67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