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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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曉慧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2號、10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叁肆伍零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曉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3450公克)係違禁物品,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民國100年7月5日晚間7
時許,為警在基隆市○○區○○街○○巷9之3號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3450公克)。嗣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本院乃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經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該所評定其成效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其乃於101年5月23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0.3450公克),內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1003939號毒品鑑定書1紙存卷可憑(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347號卷第36頁),爰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2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