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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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5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資遣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505號聲請人 鄒湘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書務 等23人間資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1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書務等23人間資遣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2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曾先後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各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以最近一次之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194號再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書務、 鄭雪玲 、 柯文娟 等人封殺聲請人在私立豫章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下稱豫章工商)教評會前提出的書面說明,且透過黑箱作業取得教育部所屬中部辦公室民國92年7月22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20554964號函同意核備資遣聲請人函,違反教師法第15條及豫章工商教職員工退休撫恤資遣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又聲請人檢備資料向教育部中區辦公室申訴,皆被避重就輕處理,該辦公室人員顯有愧於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另中央教師申訴委員會 馬信行 主席無端指聲請人「已領訖學校發給的全部資遺費給與」,更與事實不符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實體爭議事項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仍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闕銘富法官楊得君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