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鄭旺星 被告 呂通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8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鄭旺星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8號,被告呂通道強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唐一侼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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