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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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蔡桂玉
戴明女 王玉君 張秀錦 劉麗香 賈月麗 黃禹欽 陳玉魁 梁美滿 蔡宛臻 黃麗蓁 被告 李惠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桂玉、戴明女、王玉君、張秀錦、劉麗香、賈月麗、黃禹欽、陳玉魁、梁美滿、蔡宛臻、黃麗蓁,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2號,被告李惠如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唐一侼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