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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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52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筌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慧茹 即 容藩 商行、權容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權容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