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請人得安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貴公司聲請狀未蓋公司大小章)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請人得安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貴公司聲請狀未蓋公司大小章)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