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一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一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一洲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2年09月17日│102年09月24日│102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0、551、695號│第530、551、695號│第530、551、695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埔刑簡字第31│103年度埔刑簡字第31│103年度埔刑簡字第3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3月03日│103年03月03日│103年03月03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埔刑簡字第31│103年度埔刑簡字第31│103年度埔刑簡字第31││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05月02日│103年05月02日│103年05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26號│第1226號│第1226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3年01月18日│103年01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0、551、695號│第874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埔刑簡字第31│103年度易字第150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03月03日│103年04月30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埔刑簡字第31│103年度易字第150號│││判決││號││││├────┼──────────┼──────────┼──────────┤││判決│103年05月02日│103年05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26號│第14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