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8號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他字第1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詐欺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8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9年3月15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56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聲請人檢附之該2判決書及前科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