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秀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麗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捷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既已廢止應行清算程序,請陳明該公司之清算人。若該公司已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法院備查文件;若未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以釋明清算人,並請提出清算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至聲請人提出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所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係該院100年度司裁全字289號之特別代理人,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尚難逕認為捷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