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陳金蓮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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