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 沈陳仙丹 被告 尤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