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債權人 張竣華 即固德汽車企業社上列債權人張竣華即固德汽車企業社因與債務人 曾明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竣華即固德汽車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