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4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