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4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85號原告 陳金生 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人 張郁慧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
103年9月4日府訴二字第10309117000號及103年9月4日府訴二字第10309117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柏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