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95號原告 姜華 被告 蔡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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