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09號上訴人蒙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慧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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