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佰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佰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佰潭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確定,嗣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8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並與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