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債權人 王嘉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伍添耀 、 彭慧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彭慧玲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述對其請求共同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附相關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