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427號債權人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張晉明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2
6日止,擔任債務人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工程之工程負責人、品管人員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權人張晉明每日工資5000元之釋明資料。㈢提出「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