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414號債權人米食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即悠喜燒肉、 吳旻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即悠喜燒肉購買貨品之
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並補正悠喜燒肉即為夢想飲食股份有公司之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對債務人吳旻翰、 鄭義聖 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所
提資料所示,向債權人購買商品者為悠喜燒肉,非鄭義聖、吳旻翰個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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