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森榮
雪卿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伍德程
黃發增 楊維漢
1號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9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乙、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占或其他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遲中慧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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