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李建憲 被告 陳誼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70號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02年5月2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戳章可稽,而該刑事案件,又尚未經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是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規定及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