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永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永晨因傷害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3)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2)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編號2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編號3為傷害罪,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罪質均不同,但犯罪時間相近,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等因素,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5頁陳述意見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本件僅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科罰金刑,就該罰金刑部分自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陳明偉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子彈)傷害宣告刑有期徒1年9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24日110年9月24日110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41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411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3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66號111年度訴字第56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416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1日112年4月11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66號111年度訴字第56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4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113年1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601號(經花蓮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5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599號(經花蓮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5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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