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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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933號聲請人 蕭鉦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黃克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請補繳聲請費。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