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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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795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瀞允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胡瀞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胡瀞允系統顯示「」,本票票面簽名為「瀞」,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