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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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940號聲請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NURJANA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蓋有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聲請狀所附之委任狀未蓋有公司大小章,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