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96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江承祐 債務人翔勝羽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琨志 人號債務人 楊琨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715,595元,及如債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7963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2,925,652元111年6月25日至111年7月14日止3.1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3.295%0024,709,121元111年6月21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03620,410元111年6月28日至清償日止2.22%111年7月2日0042,482,034元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22%111年7月2日0057,000,000元111年7月1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062,000,000元111年7月1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076,000,000元111年7月1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081,471,840元111年7月8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094,415,520元111年7月8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10627,260元111年7月23日至清償日止2.795%111年7月2日0111,881,780元111年6月23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12467,775元111年7月22日至清償日止2.795%111年7月2日0131,403,325元111年7月22日至清償日止2.795%111年7月2日014324,844元111年7月1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15974,531元111年7月1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16349,532元111年7月7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171,048,596元111年7月7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18503,344元111年7月7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0191,510,031元111年7月7日至111年7月14日止2.67%111年7月2日111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2.795%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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