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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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 王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2月9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千玲┌────────────────────────────────────────────────────┐│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五十建設開發有限公│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06年2月10日│78,593元│KA0000000││││ 司王程信 │中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