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債權人七月沐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泳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緹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請提出⑴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⑵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當選記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以供本院審核。
㈢債權人應提出就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及釋明資
料(如住戶規約之全部影本)〉㈣對債務人黃緹妍存證信函(臺中文心路存證號碼000488)之郵局回執。
㈤請提出債務人黃緹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