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69號聲請人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玉梅 相對人即債務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寶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㈠民國(下同)104年10月20日。㈡104年9月1日。
(二)權利種類:㈠最高限額抵押權。㈡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㈠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㈡15,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105年3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票據。㈡104年8月31日之借款債務。
(六)清償日期:㈠105年3月15日。㈡105年3月15日。
(七)利息(率):㈠㈡依年息百分十二計算利息。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遲延利息。
(九)違約金:㈠㈡依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債務不履行賠償一百萬元。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天石營造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㈠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於104年8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1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5,000,000元,已屆105年3月15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㈡債務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一佰萬元及七百萬元,合計八百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5年3月15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上開兩筆債務合計新臺幣2,3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支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907│旱│953.6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