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少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60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年偵字第76082號被告韓少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咖啡包301包、12包、愷他命1包等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等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重量檢出毒品成分1毒品咖啡包301包合計淨重684.37公克驗餘淨重683.04公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純度6%)2毒品咖啡包12包3白色晶體1包淨重0.7438公克驗餘淨重0.7408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